台湾海峡的法律权属和中国的管辖权
---基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分析
四、我国国内法对台湾海峡的权属区域划分
我国国内法对台湾海峡的权属区域划分
我国在1992年2月25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在1998年6月26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两部法律都是当日公布当日开始施行。
1、我国的岛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国的“岛屿”包括:我国大陆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
2、我国的领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三条对我国领海宽度做了明确规定,即: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领海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十二海里的线。
3、我国的毗陵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四条对我国的毗陵区做了具体规定,即: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十二海里,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二十四海里的线。
4、我国的专属经济区
《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二条第一款对我国的专属经济区做了规定,即: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二百海里。
根据这个规定,整个台湾海峡全部是我国的专属经济区。
5、我国的大陆架
《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二条第二、三款对我国的大陆架做了规定,即:
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二百海里,则扩展至二百海里。
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
第二条第三款并不适用于台湾海峡。
根据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整个台湾海峡都在我国大陆架上,我国对整个台湾海峡拥有大陆架的全部权利。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和《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的内容是完全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不论是根据我国内国法,还是公约,整个台湾海峡都不是“公海”,从整体上看是我国的领海、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整个台湾海峡都在我国大陆架上,我国对整个台湾海峡拥有合法、有效的主权(领海部分)、主权权利和管辖权!